衡宁动态 |《法律与生活》专栏第二期:“职业闭店人”的连带责任与司法穿透

基于在公司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我所与《法律与生活》杂志合作开设《公司法》专栏,以“入库案例解析+专家点评”模式,做好新《公司法》的宣传普法工作。

本期文章为专栏第二期,发表在《法律与生活》杂志2026年第5期(总第797期),由我所段维艺律师撰写案例文章《追责“职业闭店人”:新〈公司法〉“连带责任”的法律进阶》,并邀请华东政法大学李诗鸿副教授、上海中律师事务所曹志龙主任分别作出专家点评。

入库案例基本案情:北京某健康管理公司原股东刘某将100%股权转让给薛某亮。薛某亮在未成立清算组、未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导致预付式消费者王某月8260元会员余额无法追回。法院以《民法典》第70条为制度根基、以《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为裁判依据,判决薛某亮承担赔偿责任。值得关注的是,新《公司法》第240条针对简易注销虚假清算注销行为的相应赔偿责任明确“连带责任”,强化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

李诗鸿副教授在点评中指出,该案突破了对公司注销行为的形式审查,直击“职业闭店人”滥用公司制度逃避债务的行为本质,贯彻了公司法诚实信用与禁止权利滥用的基本原则。从公司退出机制的宏观角度,该案表明了“便利退出+责任强化”的制度调整方向,有助于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实现的平衡

曹志龙主任在点评中指出,该案将股东从形式上的“登记主体”还原为实质上的“责任主体”为预付式消费者提供了救济路径,对公司清算制度、股东责任与市场退出秩序作出了深刻诠释。新《公司法》针对“逃债式注销”行为“相应责任形式”的模糊表述明确为“连带责任”,实现了不以股东出资额为限、不以股东实际受益为前提、不以公司主体资格恢复为条件的三重突破,显著强化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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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段维艺
审校:孔琦

 

创建时间:2026-05-20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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