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平守正 · 本固邦宁
专业有实力、学术有建树、家园有温度、责任有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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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棱两可、界限不明、容易出现冤假错案的经济犯罪案件包括众多罪名,涉及这些罪名的经济犯罪案件一般都是非常复杂的,要求辩护律师要有刑事辩护的知识和经验。
经济犯罪案件当事人最好在侦查阶段就有律师提供帮助,因为对经济凭证的第一解释是来自于被告的供述。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拘留则失去了人身自由,往往处于极度恐慌之中,在某些刑侦人员的连懵带骗、诱供逼供下无所适从,向刑侦人员所作的供述往往是对经济行为的错误认识,置自己于不利之中。
经济犯罪范围: 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刑法》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我国《刑法》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经济犯罪涉及177个罪名,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虚假广告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保险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证券、期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等。
经济犯罪案件中的证据往往是一些、财务凭证、会计报表、纳税凭证、银行票据、经济合同、公司管理文件、高级管理人员的指令和签字凭据,这些证据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环境、不同的表达方式、不同的企业内控机制中所表达的意思并不相同,正确认定这些证据的真实意思和效力,对于分析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此罪与彼罪、犯罪动机之有与无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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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多年的办案经历,在职务犯罪领域卓有成绩,辩护了多起有重大影响的大要案,律师在长期执业过程中,以精湛的业务、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良好的辩护效果,深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赢得了良好的职业信誉。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
职务犯罪的种类: 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
1、贪污贿赂犯罪 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2、渎职罪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枉法追诉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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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行交叉案件剧增,其案情复杂,所涉问题范围广,在辩护和代理中,如何厘清刑行交叉案件的法律关系,厘清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选择适当的诉讼模式,正确理解和运用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目前值得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厘清刑行交叉案件的法律关系:
一般来说,刑行交叉案件的案情都比较复杂,无论是办案的公检法机关,还是律师参与的辩护或代理,都应当首先吃透案情,厘清刑行交叉案件的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存在和变化的根据,是引起某种法律关系的发生,导致某种具体法律关系的结构要素发生变更,或者使某种具体法律关系归于消灭的原因。因此,必须以法律事实为根据,正确理解和厘清刑行交叉案件的法律关系,是处理刑行交叉案件的前提。
从法律事实到法律关系,常见的刑行交叉案件的法律关系的分类包括:
(1)因不同的法律事实涉及行政和刑事法律关系,但事实有一定的牵连性;
(2)因同一法律事实涉及到行政和刑事法律关系,但到底是属于行政法律关系还是刑事法律关系一时又难以被证实;
(3)因同一法律事实同时涉及到行政、刑事法律关系,此种交叉实质上是一种法规的竞合。
上述这种分类的前提,必须以刑行交叉案件事实为根据,厘清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只有进行厘清和分类,才能进入依实依法进行审理或辩护与代理。 刑行交叉案件的诉讼模式的选择: 刑行交叉案件的诉讼模式的选择和适用,不仅关系到诉讼效率问题,还与相对关系人的权益、被告人的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以及社会稳定密切相关。
长期以来,我国受“左”的思想影响,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日子里,对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一直坚持“先刑后行”的处理模式,对民刑交叉案件采用“先刑后民”的模式。近年来,关于行刑、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学界和实务工作者都展开了争论,争论和比较中,对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归纳有三:一是先刑后行;二是行刑并立;三是先行后刑。
对于这三种模式,大量的案例和实证研究证明,随着民主与法治的深入进行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多数人同意大量的交叉案件还是先行后刑为好,个别案件,由于案件法律事实交叉的原因,可采用“行刑并立”的模式。一般很少采用“先刑后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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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律师服务范围: 担任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1、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搜集有关证据,代写刑事起诉状,到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2、自诉人同时要求附带民事赔偿的,代写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体的赔偿请求及计算依据;
3、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代理自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依法参与法庭审理,代理自诉人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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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多年刑事案件法律顾问经验,逐步摸索案情,分析梳理案件核心要点,汇总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刑事法律问题答疑。
在刑事业务工作中,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刑事律师法律咨询内容:
1、有关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刑期以及量刑标准等内容;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3、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4、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其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5、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6、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7、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8、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9、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10、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11、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12、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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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在遭遇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都有权针对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辩解和辩论,这就是刑事辩护。
辩护业务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主要业务,根据法律规定,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接受公诉或自诉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
刑事辩护律师服务范围: 衡宁律师团队根据常年的辩护经验,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流程化工作机制,在整个代理期间,衡宁律师团队也会随时根据案件的发展变化情况,调整策略,争取在第一时间为客户争取最大的权益。
1、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信;
(3)调查和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4)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2、在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告人的一审、二审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1) 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
(2) 会见被告人,向被告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同在押的被告人通信。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3)调查和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
(4)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5)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6)参与法院开庭或书面审理,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材料和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7)担任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代理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与审理,发表质证和代理意见;
(8) 法院判决后,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对判决书的意见;
(9)一审判决后根据被告人的意愿可代为提起上诉。
3、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1)去法院查阅、复制、摘抄自诉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
(2)调查和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材料;
(3)依法参与法庭审理,代理被告人行使抗辩权。
4、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1)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理其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大、政法委等单位提出申诉;
(2)人民法院对申诉案件决定再审的,律师按照相应程序进行辩护或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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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视角解决罪与非罪以及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问题,最大限度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刑民交叉案件:
刑民交叉是对刑事案件涉及民事经济纠纷,或者民事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情形的概括性表述。刑民交叉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同时符合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或者不同行为同时或分别符合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且这些行为的主体或行为对象相同或者部分相同的客观现象。
刑民交叉案件首先会面临案件定性和法律程序适用等重要问题。对司法机关来说,只有准确给案件定性,明确其是一个法律事实还是多个法律事实,是一个法律关系还是多个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刑事法律关系,才能作出如何适用程序的决定。
对于遭受权利损失的受害人来说,是否有权自主选择刑事诉讼程序或者民事诉讼程序,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受害人选择民事程序维权与选择刑事程序维权,结果会有很大不同。
在受害人获得损失赔偿的范围方面,民事裁判与刑事裁判的内容也有很大区别。民事裁判中的赔偿范围明显大于刑事裁判。首先,在刑事案件中,损失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失;除了交通肇事罪之外,也不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至于在一般合同纠纷中常常涉及的违约金和间接损失赔偿,在刑事裁判中则属于异想天开了。
其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犯罪行为所非法占有、处置的财物,只能通过刑事裁判书中追缴赃款赃物和退赔的方式予以处理,却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得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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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
律师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工作:
认为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确有错误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进行死刑复核时,接受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代理其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出被告人不应适用死刑的法律意见,帮助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把握住最后一次机会。
1、会见当事人
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是否有权会见当事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只要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手续,绝大部分看守所基本上都允许,但是也不排除有看守所提出案件在死刑复核阶段,律师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才能会见被告人。 律师会见当事人,通过了解、核对事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有利于律师判断是否有不该不核准死刑乃至无罪的情形。
2、阅卷
目前没有明确规定死刑复核律师是否可以阅卷,但也没有规定律师不能阅卷,但在实践中律师基本上都不能阅卷,这对于律师开展辩护工作产生了极大的不便。 死刑复核阶段,律师取得案件材料有两种方式:一是家属提供,二是通过一审或者二审辩护律师取得。
3、提交法律意见
《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规定,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的律师提出当面反映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并制作笔录附卷。
律师可以直接约见死刑复核案件的承办法官,递交书面的法律意见,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死刑复核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案件流程分为上报、处理、核准与不核准三部分。
一、上报
1、上报程序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上报时间 3日内自动上报、逐级上报、一案一报。
二、复核审理
1、死刑复核审理法院: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2、死刑复核庭组成:由三名审判员组成死刑复核合议庭。
3、死刑复核必须提审被告人,一般以远程视频提审为主,极少情况下会赴案发地提审。
4、审理的原则:
(1)死刑复核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①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 ②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③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④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⑤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⑥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2)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全案审查、分别生效)
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有四种处理结果:
1、予以核准。 2、不予核准。 3、依法改判。 4、发回重审。
四、核准死刑
1、直接核准死刑: 原判事实、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2、纠正后核准死刑: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五、不予核准
1、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原因)。
2、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法律原因)。
3、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原因)。
六、改判 对于一人数罪被判处死刑,或者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经复核认为其中部分犯罪或者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
七、发回重审
(一)一般情形: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1、死刑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原因); 2、死刑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法律原因); 3、死刑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原因)。
(二)特殊情形: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处理:一人数罪、一案数人
1、部分犯罪、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一并原则) 2、部分犯罪、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分离原则)
(三)发回重审的审理方式
1、发回哪一级法院:一审法院或者二审法院,发回复核的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或者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发回后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 (1)发回第二审重审的案件——必须通过开庭审理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或者必须通过开庭审理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 (2)发回第一审重审的案件(全部)。 3、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情形: (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原因)。 (2)部分犯罪、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原因)。 (3)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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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案件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搜集证据材料,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或者撤销刑案、无罪辩护。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活动。现阶段,中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呈现出组织体系日益严密、活动范围逐步扩大、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保护伞”越来越大等特征,给社会造成了巨大危害,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严厉打击。
涉黑犯罪组织特征:
根据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294条的修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该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1、暴力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在日常生活就具有一定的暴力性。如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进行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时更是以暴力为后盾,其行为上多强调硬碰硬、以狠对狠,而且涉枪犯罪日益突出。
2、地域性
这种地域性是指在一定区域。行业范围内,而不仅仅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这里的区域既包括自然区域,也包括行政区域。黑社会性质组织大多是在一定区域如一个村、一个区、一个煤矿内称霸一方,或者是在一个行业,如托运业、建筑业、娱乐业等进行垄断。
3、目的特征,即追求经济利益
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最根本的目的。最大限度地获取经济利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建立和存在的根本原因,也是其最终目的。为了获取最大的利益,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为手段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高额利润,积累巨额财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通过收取保护费、绑架、抢劫等原始暴力手段获取经济的原始积累,绝大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的初期都是通过这种手段来积累财富的;(2)通过开设赌场、组织卖淫、贩卖淫秽物品、贩卖妇女儿童或人体器官、偷渡、走私毒品等违法行业和违法服务等获取高额利润;(3)利用经济管理制度的不完善,钻法律的空子向合法行业渗透并以非法手段进行经营来获取高额利润、积累巨额财富,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比较成熟或高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4、有“保护伞”存在 每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被铲除时都会有一部分官员落马,在中国现阶段已经被摧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绝大多数都有保护伞,其差别仅仅在于保护伞的大小而已,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充当保护伞的官员的官职也越来越大,有的甚至已经发展成网,形成一个巨大的网络。
5、对政权的腐蚀性 因为政治权力可以维护和扩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利益,还能使他们减少犯罪的风险,提高犯罪的效能。因此寻求政治保护对他们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拉拢腐蚀政府官员。黑社会性质组织强大的经济实力为贿赂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贿赂的对象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贿赂腐蚀的形式则是多种多样的。(1)提供金钱实物、色情服务,对物色好的实权人物直接行贿腐蚀,拉其下水;(2)提供佣金,拉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入伙,成为犯罪组织重要成员;(3)通过受腐蚀的政府在某一政权组织和经济组织内为犯罪组织的头目谋取职位,直接插手政治经济管理,使犯罪组织的犯罪活动更为隐蔽和安全。
除此之外,黑社会性质组织还对政府官员进行威吓,以此逼迫他们作出让步,放纵非法行为。这种现象在基层政权软弱的地方较多,政府官员畏惧犯罪组织暴力,纵容犯罪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了“第二政府”。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一手软——贿赂,一手硬——暴力和威吓,向国家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政权进行渗透,甚至控制了部分基层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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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客户个案的具体情况分析、研究是否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及时提出有理有据的取保候审申请。另外,在整个代理期间,衡宁律师团队也会随时根据案件的发展变化情况,调整策略,争取在第一时间为客户争取最大的权益。
在相关办案机关进行侦查取证、审查起诉、审理判决工作的过程中,涉嫌犯罪的人并不一定要被羁押在看守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方式,获准在看守所之外等候审判。这便是取保候审制度。
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守一些特别规定,并保证配合办案、随传随到。除此之外,获得取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如常生活。
根据我们多年的经验以及相关的研究、统计,被羁押或者以其他类似方式剥夺人身自由的经历,哪怕只是短暂的,也会给当事人带来某种程度的可见或不可见的身心损害。相比羁押在看守所候审,取保候审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微乎其微。因此,取保候审是对当事人权利和利益的重要保护措施。
通常,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之日起的十日内(至迟不超过三十七日),检察院便会根据公安机关的申请做出是否需要逮捕的决定(被逮捕者将被羁押在看守所候审)。拘留之后到检察院做出逮捕决定之前的短暂时间,是申请取保候审的关键时期。当然,即使已经逮捕,根据案件发展时期、情况的变化,也可以通过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等)的要求。
律师服务:
衡宁律师团队根据常年的辩护经验,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流程化工作机制。接受委托后,衡宁律师团队会立刻根据客户个案的具体情况分析、研究是否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及时提出有理有据的取保候审申请。另外,在整个代理期间,衡宁律师团队也会随时根据案件的发展变化情况,调整策略,争取在第一时间为客户争取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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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提供毒品犯罪、贩卖毒品、运输毒品、毒品案件等律师辩护及相关案例咨询,并提供专业、高效的毒品犯罪律师辩护。 刑法规定,毒品犯罪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毒品犯罪包括: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四、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五、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六、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七、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八、留容他人吸毒罪;
九、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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