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宁动态 |《法律与生活》专栏第四期:新《公司法》下的股东知情权——不止于会计账簿
基于在公司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我所与《法律与生活》杂志合作开设《公司法》专栏,以“入库案例解析+专家点评”模式,做好新《公司法》的宣传普法工作。
本期文章为专栏第四期,发表在《法律与生活》杂志2026年第7期(总第799期),由我所段维艺律师撰写案例文章《新〈公司法〉下的股东知情权:不止于会计账簿》,并邀请河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登巍律师及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长华分别作出专家点评。
入库案例基本案情:
甲公司系乙公司股东,持股45%。乙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应向股东提交子公司财务报表,股东享有检查公司及其子公司会计账簿、记录和管理账目的权利,并可自行委托审计。
甲公司因对乙公司上市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财务问题存疑,依据公司章程要求查阅乙公司及其子公司财务报表、财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会及董事会材料等,乙公司予以拒绝。甲公司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支持了甲公司部分诉讼请求,但驳回了其关于会计凭证、子公司资料及委托审计等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改判,支持甲公司查阅会计凭证、子公司相关资料,并有权依据公司章程约定委托审计。
王登巍律师在点评中指出,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治理的“双刃剑”。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赋予了股东知情权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也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在新《公司法》出台之前,股东主张将查账权扩张到会计凭证缺乏规范的请求权基础,相关诉求多依赖个案的司法自由裁量予以认定。新《公司法》系统性扩大了股东行使查账权的范围,明确股东行使查账权涵盖会计凭证,为这一权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同时,权利不得滥用,“正当目的”仍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诚信起点,也是现实个案中的裁量焦点。
王长华副教授在点评中指出,公司章程不得剥夺或限缩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属于固有权,是《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享有的最低限度的权利。鉴于公司法的私法属性,基于私法意思自治及公司自治原则,公司章程关于扩张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原则上有效,除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但公司章程关于剥夺或限缩股东知情权的规定无效,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复制相关资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行使知情权应当有正当理由,否则公司有权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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