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宁动态 |《法律与生活》专栏第三期:公司解散的司法边界——盈利状态下公司可否被强制解散?

基于对《公司法》理论与实践的持续积累,我所与《法律与生活》杂志合作的“《公司法》专栏”稳步推进,本期继续采用“入库案例解析+专家点评”模式,助力新《公司法》的普及与理解。
入库案例基本案情:徐某骥自2020年受让股权成为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持股39.54%。因财务章保管、分红等事宜与持股超60%的另两名股东产生分歧,徐某骥认为公司治理瘫痪,且因持股不足三分之二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遂诉请法院解散公司。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司经营正常、持续盈利,已多次召开股东会并形成有效决议,徐某骥亦获得款项122万余元。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均驳回其诉讼请求,该案已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5-08-2-283-001)。
吴东波主任在点评中指出,该案准确把握了“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实质内涵,即应指向“公司”而非“股东”的困境。同时,审慎区分了“股东分歧”与“公司僵局”——前者属于股东压迫范畴,可通过知情权、回购请求权等途径救济,而后者才可能触发司法解散。此外,法院坚持“其他途径穷尽”的前置审查,体现了司法解散作为“以公司死亡为代价的最后救济手段”的谦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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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6-06-05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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