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职务侵占案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3年间,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与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等四家信托公司签订《投资顾问合同》,为其设立的4个信托产品提供债券买卖投资建议。被告人王某作为某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参与上述产品的债券买卖决策。

 

与此同时,被告人李男作为北京达轩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达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负责决策达轩公司通过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宝石6号”单一资金信托的债券买卖。

 

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李男向王某提议,利用王某在某公司参与债券投资决策的职务便利,在债券交易中虚增“宝石6号”作为交易环节,共同谋利。具体操作方式为:在交易前,由王某选定债券,并由王某或李男在市场上询价确定买卖上下家及价格,随后二人通过安排某公司所管理的信托产品以低于市价卖出或高于市价买入的方式,使交易利益沉淀至李男控制的“宝石6号”账户。通过上述方式,二人在“12随州债”等6只债券的8笔交易中,非法侵占某公司实际管理资金共计人民币4,923,707.8元。案发后,二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赃款。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被告人李男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七万元。

创建时间:2026-06-02 14:10
浏览量:0

律师团队 Law

查看更多

司法讲议

查看更多

案例菁萃

首页    商事诉讼与仲裁(业务领域)    王某职务侵占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