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隆房地产等股权转让纠纷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4日,河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等四公司(统称“四公司”)与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投资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四公司将其合计持有的三亚某置业有限公司(简称“置业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投资公司,交易总价款为50397.8万元。协议约定,财融公司支付首期及第三期股权转让款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亿隆置业公司取得平安银行关于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及同意提前偿还贷款的同意函。

 

协议签订后,平安银行于2016年12月13日向亿隆置业公司出具《回复函》,内容为:1. 解除亿隆房地产公司、亿隆农林公司所持股权的质押;2. 同意亿隆置业公司提前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但未明确出具“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书面函件。此后,财融公司以未取得平安银行明确同意股权转让的函为由,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亿隆四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财融公司发出《解除通知函》,主张财融公司逾期付款构成根本违约,通知解除协议。财融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解除无效、协议继续履行,并主张亿隆四公司逾期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构成违约。亿隆四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财融公司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撤销一审、二审判决,确认《股权转让协议》自2017年4月7日解除;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万元。

创建时间:2026-06-02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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