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酒存单纠纷
基本案情
某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酒公司)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以下简称某行华丰路支行)开立账户并存入1亿元资金。其后,该账户内的资金被分批转出。经查,相关转账业务系由寿某、陈某、唐某、罗某、郭某等人,利用其非法获取的某酒公司印鉴,通过填写《结算业务申请书》等方式发起。某行华丰路支行时任行长方振,以及该行柜员沈爱华等工作人员,在账户开立、凭证出售、印鉴核对及转账操作等环节,存在未严格遵守相关业务规程的行为。该事件经刑事程序认定,方振与寿某等人构成诈骗犯罪。刑事判决后,部分款项及财物被追缴并退还某酒公司。就剩余未获返还的损失,某酒公司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要求某行华丰路支行及寿某等五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撤销一审及二审判决;判令寿某、陈某、罗某、唐某、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某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5933.666624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按2013年12月12日某行华丰路支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自2013年12月12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丰路支行对上述第二项判项中五自然人履行不能的部分,在人民币5035.87822605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创建时间:2026-06-02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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