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撤销权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1693号
分类:最高法终审、重大合同
基本案情:
某投资公司与案外人某铜业公司(下称“债务人”)、以及自然人郭某(本案原告,系债务连带保证人)之间的委托贷款合同纠纷。该案经法院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为保证以股票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顺利达成,保证人郭某于2015年11月向投资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函》。后郭某以对该《承诺函》内容存在“重大误解”且结果“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承诺函》中的核心承诺条款。
裁判结果:
本案经一审、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三级法院均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驳回了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从《承诺函》的文字表述看,其含义明确,郭某主张其真实意思仅与股票所有权有关缺乏依据。郭某作为具有丰富商业经验的主体,在律师协助下签署文件,应知晓其法律后果。同时,涉案《承诺函》是达成执行和解的基础,其内容并未导致双方利益显著失衡。因此,郭某关于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主张不能成立,其撤销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执行和解过程中出具的《承诺函》而引发的撤销权纠纷,历经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案件的核心在于对单方承诺法律性质的认定,以及对“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撤销要件的严格审查。代理工作通过紧扣承诺函文义、还原签约背景、揭示当事人特殊身份与专业能力,成功驳回了对方撤销承诺的诉请,维护了通过执行和解所确立的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本案明确了在商事活动中,具备专业能力的当事人对其签署的法律文件应承担相应的审慎义务与法律后果,对类似“事后反悔”型纠纷的审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创建时间:2026-06-02 14: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