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撤销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国有高新产业投资公司(下称“投资公司”)与案外人某铜业公司(下称“债务人”)及自然人郭某(系债务连带保证人)之间存在委托贷款合同纠纷,该案经法院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为保证以股票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顺利达成,保证人郭某于2015年11月向投资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诺函》。后郭某以对该《承诺函》内容存在“重大误解”且结果“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承诺函》中的核心承诺条款。
办案过程
代理团队确立了“以文本为基础,以背景为佐证,以身份破误解”的抗辩策略。首先,严格依据《承诺函》书面文本进行解释,该函明确承诺“本人和其他方”不就“执行款项及委托借款事实”向投资公司主张权利,郭某主张其真实意思仅局限于保证抵债股票所有权无瑕疵,与函件清晰记载的“委托借款事实”明显不符。其次,还原《承诺函》出具背景,强调该函是达成执行和解的关键前提,郭某庭审中亦承认若无此函无法达成以股票抵债的和解方案,证明该承诺是其换取和解利益的对价。再次,揭示郭某长期担任多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涉案目标公司总经理等)的专业背景,且签署《承诺函》时有专业律师参与,其完全具备理解和评估该承诺法律后果的能力。针对“显失公平”主张,结合当时股市剧烈波动的背景,论证投资公司同意以股票抵债本身即承担了市场风险,郭某以放弃部分潜在追索权为代价换取债务了结,是双方在特定情境下的商业判断与风险分配,并无实质公平性失衡。本案经一审、二审及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三级法院均采纳代理意见,驳回郭某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承诺函》文字含义明确,郭某作为具有丰富商业经验的主体,在律师协助下签署文件,应知晓其法律后果,其关于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主张不能成立。
创建时间:2026-06-02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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