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珀公司(以色列)专利权纠纷

基本案情  

我方客户系国内一家专业生产聚碳酸酯结构板材的企业(下称“甲公司”)。原告为一家境外公司(下称“乙公司”),持有一项名为“结构板”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乙公司指控甲公司生产、许诺销售,并通过北京一经销商销售的一款“阳光板”产品,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销毁模具及库存,并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本所代理团队接受甲公司委托,应对该诉讼。

 

办案过程

面对侵权指控,代理团队并未局限于被动比对被控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异同,而是制定了“正面回应、主动出击”的双轨策略。首先,承认在隔离观察下被控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整体形状、扣边结构等主要设计特征上存在相似性;同时,迅速将诉讼攻防的核心转向“现有设计抗辩”。通过专业检索,团队找到一份申请日远早于涉案专利的同类产品外观设计专利公报(下称“对比设计”),并将其作为关键证据提交。庭审中,着力论证:将被控侵权产品与该对比设计进行比对,二者整体均呈“L”形,具有相同的板状部分、扣边部分及基本结构。虽然存在内部中空单元格形状(矩形与蜂窝形)和排列层数(三层与四层)的差异,但强调对于“结构板”这类产品,其内部单元格结构在正常使用(如安装后)时处于不可见状态,并非一般消费者关注的设计要点。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这些内部差异属于细微区别,对产品外观的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显著影响,因此被控侵权产品实施的是现有设计,并未侵犯原告的专利权。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团队的主要抗辩意见,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对比设计构成近似,甲公司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不构成侵权,依法驳回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创建时间:2026-06-02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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