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ns公司(丹麦)技术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某思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装备公司因履行《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产生争议。双方于2007年签订协议,约定某思公司许可装备公司使用其水泥渣块冷却机技术,装备公司支付技术转让费并按销售台数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后因合同主体变更,双方于2011年签订补充协议,调整了费用并约定转让一项中国专利。
某思公司诉称,装备公司拖欠剩余技术转让费95000欧元,且未依约提供生产和销售记录,亦未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请求判令支付欠款、迟延履行金及提供相关记录。装备公司反诉称,某思公司未能获得相关丹麦专利构成违约,且双方已于2013年协商解除合同,某思公司多收取的提成费及对应剩余合同期限的转让费丧失依据,请求判令返还提成费26万欧元及转让费100万欧元。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装备公司就2018年5月29日前的诉讼争议一次性支付45万欧元,并自2018年起至2027年止每年支付5万欧元;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双方均有权在全球任何地域以任何形式实施合作协议下的技术,互不限制、互不干扰,并约定每项违约行为25万欧元的违约金标准;双方各自放弃本诉和反诉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减半后由双方分别负担。
创建时间:2026-06-02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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