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史克商标侵权案
案号:(2011)二中民初字第06835号、(2011)二中民初字第06836号
分类:重大知产及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原告英国公司为“中美史克”“史克”等商标的权利人,原告中国某制药公司(下称制药公司)为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及“中美史克”企业简称的权利主体。两原告在医药健康领域享有极高知名度。
被告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其生产、销售的牙膏、洗发水、化妆品等产品上突出使用“中美史克”标识,并标注“美国某药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虚假信息,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进行销售推广,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严重侵害原告商标权及商誉。为制止侵权行为、维护品牌形象,两原告委托本所律师团队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
裁判结果:
在(2011)二中民初字第06835号案中,法院认为原告在第3类上已有“史克”商标,无需认定第5类“中美史克”为驰名商标,驳回该案诉请。
在(2011)二中民初字第06836号案中,法院全面支持我方主张:认定被告使用“中美史克”标识侵犯原告“史克”商标专用权;认定被告使用“中美史克”企业简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认定被告使用“美国某药业”等虚假信息构成虚假宣传;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法制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精准的法律策略与扎实的证据组织,在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交叉领域取得重要突破。代理团队成功引导法院认定被告在相同类别商品上使用近似标识构成侵权,并进一步认定其利用虚假主体信息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彰显了在商标侵权诉讼中灵活运用“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双重保护策略的专业价值,也为类案中如何应对跨类别侵权、虚假宣传等复合型侵权行为提供了实务范本。
创建时间:2026-06-02 13: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