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具公司(美国)仓储服务协议仲裁案

类别:重大合同、跨境、仲裁

 

基本案情:

仲裁申请人A公司与仲裁被申请人B公司于2009年4月1日签订《仓储服务协议》,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提供家具的仓储、运输及保管服务,并明确约定仓储区域湿度须始终控制在65%以下。协议初始期限一年,期满自动续期。双方在协议中约定适用美国亚利桑那州法律,仲裁语言为英文。

2010年初,B公司将其新建的某保税物流园区仓库投入使用,并于3月起将A公司存放于乙仓库的家具陆续转移至甲仓库。2010年6月,A公司在对甲仓库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仓库内湿度严重超标(长期高于75%-80%),且因B公司始终未安装协议约定的湿度控制设备,导致仓储家具大规模受潮、发霉,损失惨重。经A公司联合B公司共同清点,确认超过31,000件家具(价值约426万美元)因霉菌污染而全损。

事故发生后,B公司承认未安装湿度控制设备,但以设备投资过大为由,要求A公司签署新的高价服务合同,否则不予安装,此举被A公司指责为“勒索”。双方协商未果,且B公司否认自身责任,主张其子公司为某仓库的实际管理人,相关责任应由子公司承担。

2010年9月,A公司依据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全部损失。B公司在仲裁中提出反请求,要求A公司支付2010年4月及5月的仓储费、运输费及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认定:B公司未履行湿度控制义务,构成根本违约且具有恶意;B公司应赔偿A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以14,250,954美元为主要参考),并承担A公司的律师费、仲裁费、专家证人费等共计约1,889,937.94美元;B公司反请求被全部驳回,不得对受损家具行使留置权或进行处置,双方《仓储服务协议》终止。

 

案例意义/总结

该裁决维护了国际贸易中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明确了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承接特殊仓储要求时的严格合同责任,并对通过设立关联公司、转移责任主体的抗辩路径作出了否定性评价。同时,裁决确认了仓储服务方根本违约后无权主张仓储费用,亦不得以未付费用为由留置受损货物,体现了违约方不得从其违约行为中获利的法律原则。本案对涉外商事仲裁中合同解释、违约责任认定及费用承担等问题具有典型的指导意义

创建时间:2026-06-02 13:57
首页    商事诉讼与仲裁(业务领域)    某家具公司(美国)仓储服务协议仲裁案

衡平守正 · 本固邦宁

专业有实力、学术有建树、家园有温度、责任有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