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山机械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14)烟商二终字第324-327号
分类:重大合同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精准把握买卖合同与担保法律关系,系统组织对账凭证、付款记录等核心证据,有效破解了“重复起诉程序争议”、“货款金额与付款冲抵认定”、“担保责任范围与时效”等多重难题,清晰展现了在复杂多合同背景下如何通过专业化诉讼策略实现债权清收与担保权利兑现,为同类机械设备行业货款追索及担保纠纷处理提供了具有参考价值的实战范本。
基本案情:
斗山机械公司系知名工程机械制造商,与经销商哈尔滨某工程机械公司(下称哈尔滨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往来,双方签订了数十份《销售合同》。为保障债权,斗山机械公司与哈尔滨公司法定代表人权某及其配偶李某签订了《担保书》,约定二人为一定期间内的全部合同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与关联方冉某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以特定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哈尔滨公司拖欠多份合同项下货款,经催收无果,斗山机械公司委托我所代理,就其中数单欠款分别提起诉讼,要求哈尔滨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行使抵押权。
裁判结果:
法院判令哈尔滨公司向斗山机械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及约定的律师费;判令保证人权某、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确认斗山机械公司有权就抵押人冉某提供的抵押房产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优先受偿。哈尔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创建时间:2026-06-02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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