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山机械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某机械公司(下称“机械公司”)与经销商某工程机械公司(下称“哈尔滨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往来,双方签订了数十份《销售合同》。为保障债权,机械公司与哈尔滨公司法定代表人权某及其配偶李某签订了《担保书》,约定二人为一定期间内的全部合同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与关联方冉某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以特定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哈尔滨公司拖欠多份合同项下货款,经催收无果,机械公司就其中数单欠款分别提起诉讼,要求哈尔滨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行使抵押权。
办案过程
代理团队针对案件特点,制定了“程序合规先行、债权清晰锁定、担保责任夯实”的立体化诉讼策略。首先,针对可能面临的“重复起诉”程序性质疑,主动向法庭阐明各《销售合同》独立成立、债权金额明确,分别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同意法院为提升效率进行的合并审理安排,有效化解了对方的程序抗辩。其次,构建无可辩驳的债权证据链:一是提交由哈尔滨公司盖章确认的《对账确认书》及其明细,清晰载明欠款项目、金额及已付款项,直接锁定欠款事实;二是梳理全部付款流水,运用清偿抵充顺序的法律规定,论证后续付款依法应优先冲抵在先到期债务,证明本案债权未获清偿。再次,稳固担保权利防线:针对保证人以担保范围不及于签字前债务的抗辩,紧扣《担保书》明确约定保证范围为“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签订的所有合同”,该追溯担保条款合法有效;针对抵押人主张抵押期限已过的意见,依据《物权法》强调最高额抵押权的“决算期”不同于担保责任行使期限,只要主债权在诉讼时效内,抵押权即可行使。法院全面采纳代理意见,一审判决哈尔滨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及律师费,权某、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并确认机械公司有权就抵押房产优先受偿。哈尔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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