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赞助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本案为一起因国家宏观政策强制性调整导致商业合同无法履行的典型合同纠纷。我方客户某国家级体育训练管理机构(下称“训练局”)与某食品饮料公司(下称“食品公司”)签订赞助协议后,因国务院多部委联合下发通知明令禁止使用“合作”“指定”等标识,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食品公司索赔总额高达约2.5亿元,并主张训练局通知不及时、存在欺诈。本所代理团队通过精准界定政策性文件为不可抗力,并深入揭露对方利用关联交易虚构损失的行为,最终法院驳回其绝大部分索赔请求,仅判令训练局返还赞助费及实物折价共计150万元,并承担对方少量差旅费,有力维护了国家机关的合法权益与公共财政安全。
办案过程
面对天价索赔,代理团队制定了“法律定性固根本、证据攻坚破虚妄、责任划分求公允”的三步策略。
首先,紧扣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结合《合同法》相关规定,论证涉案政策通知属于双方约定的“政府法令”范畴,具有强制性、突发性及不可预见性,构成法定及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强调训练局在政策公开后已履行通知义务并主动协商,行为并无不当。
其次,针对损失证据展开深入调查与反击。通过工商信息穿透,发现食品公司据以主张损失的数份大额采购合同,其交易对手方(如“甲公司”“乙公司”)与食品公司存在股东、法定代表人高度混同,实为关联公司。进一步追踪资金流向,显示相关“采购款”支付后短期内又以其他名义回流至食品公司或其关联方,形成虚假交易闭环。同时,调取食品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的财务报表,显示其连年营业收入微薄且处于亏损状态,与其主张的数千万元库存价值、上亿元品牌损失存在巨大矛盾。此外,通过公证购买取得其在声称“已停产”后仍在市场销售的产品,其生产日期证明其在知晓政策后仍未停止生产,存在自行扩大损失的情形。
最后,在责任承担上,主张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互不追究违约责任,但基于公平原则,同意返还合同解除后剩余期限对应的赞助费及实物折价,展现了解决争议的诚意与合理性。法院全面采纳了我方主要抗辩意见,认定政策通知属于不可抗力,并驳回食品公司的巨额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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