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赞助合同纠纷
案号:(2013)二中民初字第15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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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我方客户为某国家级体育训练管理机构(下称“训练局”)。2011年,训练局与某食品饮料公司(下称“食品公司”)签订《赞助协议书》,约定授予食品公司“训练局合作伙伴”等特定标识使用权,食品公司则支付相应赞助费用并提供产品。2013年3月,国务院多个部委联合下发《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明令禁止使用“指定”、“合作”等类似标识。训练局于当年6月致函食品公司,告知因该不可抗力因素需协商变更合同授权内容。食品公司随后提起诉讼,指控训练局通知不及时、存在欺诈,并主张其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遭受了包括包装材料报废、库存产品积压、品牌价值贬损在内的巨额损失,索赔总额高达约2.5亿元人民币,同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年度赞助费及实物。训练局遂委托我们代理此案。
裁判结果:
判决认定涉案政策通知属于不可抗力,据此解除双方合同。法院明确指出,食品公司所主张的包装材料、库存产品、品牌价值等巨额损失,因其证据存在关联交易、资金回流等重大疑点,且与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严重不符,不予采信。最终,法院驳回了食品公司高达2.5亿元的赔偿请求,仅判令训练局返还合同解除后未履行期间对应的赞助费100万元及实物折价款50万元,并承担对方少量合理差旅费。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分担。
典型意义:
本案是处理因国家宏观政策强制性调整导致商业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典案例。代理工作精准界定了政策性文件作为“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性质,并成功破解了原告方利用关联交易虚构巨额损失索赔的难题。通过深入的事实核查与缜密的证据对抗,不仅将委托方的责任限制在合理公平的范围内,更有效维护了国家机关执行政策的严肃性与公共资金的正当性,为同类因政策变动引发的合同僵局处理提供了兼具法律高度与实践深度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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