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光伏担保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某光伏投资公司(下称“投资公司”)于2015年1月与某光电科技公司(下称“出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其持有的目标项目公司90.9%的股权。为确保收购后电站发电收益达到预期,双方同时签订《担保协议》,约定出让方就项目公司电站未来8年的“上网结算电量”及电价(锁定0.95元/千瓦时)向投资公司提供保底担保,若实际结算电量未达担保值,出让方需赔偿相应的电量收益损失。甲、乙两位自然人出具《保证担保函》,为出让方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协议履行后,2015年至2018年间,电站实际上网结算电量持续低于保底电量,投资公司经交涉无果,遂提起诉讼,要求出让方支付电量收益补偿款及逾期违约金,并要求两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过程

代理团队针对一审判决在损失核算细节上的误差及完全驳回违约金请求的不利局面,制定了“精准上诉、定向纠偏”的上诉策略。首要任务是夯实担保定性——从文义解释和合同目的角度,论证担保对象为“上网结算电量”而非对方主张的“实际发电量”,二审法院维持了该核心认定。其次,精准修正损失核算误差:锁定一审判决在将项目公司损失按股权比例折算为股东损失时存在的计算错误,通过清晰财务说明,推动二审法院纠正,将担保补偿款从1561万余元提升至1577万余元。再次,扭转违约责任局面:论证付款条件已成就,出让方未主动赔偿即构成违约,一审“通知前置”无合同依据;同时主动承认合同约定的日0.1%违约金标准过高,接受法院酌减,促成二审从完全驳回违约金到支持110万元的重大突破。二审判决认定保证期间已届满,免除保证人责任。

创建时间:2026-06-02 13:53
浏览量:0

律师团队 Law

查看更多

司法讲议

查看更多

案例菁萃

首页    商事诉讼与仲裁(业务领域)    联合光伏担保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