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马来西亚)工业合同纠纷仲裁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工业(张家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化工产品(张家港)有限公司于2006年签订了《产品供应协议》及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约定由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提供的场地上建设氢气生产装置,向申请人长期供应氢气。

 

申请人主张,根据协议约定,供应协议的初始期限为15年,且“开始日”不应晚于2006年10月1日。据此,申请人于2019年通知被申请人协议将于2021年10月1日到期终止,并随之停止支付部分气款。同时,申请人认为作为附属协议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亦应一同到期。

 

被申请人则主张,本案协议的“开始日”已由双方此前的另一生效仲裁裁决(228号裁决)明确认定为2008年6月17日,故15年供应期应于2023年6月30日届满。申请人提前终止协议、停止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双方由此产生争议,申请人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协议于2021年10月1日到期;被申请人则提起反请求,要求申请人支付拖欠的气款及逾期利息等。

 

裁判结果

确认《产品供应协议》于2023年6月30日到期终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与主合同同时于2023年6月30日到期终止;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拖欠气款共计人民币262,286.92元,并以人民币262,286.9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裁决作出之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94,214元;仲裁费用由申请人承担90%,被申请人承担10%。

创建时间:2026-06-02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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