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宁动态|吴晨博士受邀为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讲授新公司法对股权投资争议的影响

2026年5月8日,我所吴晨博士受邀前往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以《新公司法对股权投资争议的影响》为题,为法学院学子带来一场兼具专业深度与课堂趣味的专题讲座。课程内容紧扣新《公司法》的核心制度修订及其对股权投资争议的影响,既有法理辨析,又有实务规则梳理,现场互动热烈,气氛轻松活跃。

从认缴制演进谈起,系统梳理股权投资争议类型
吴晨博士的授课从股权投资的基本概念切入,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从1993年实缴制、2005年分期缴纳制、2013年全面认缴制,再到2024年新《公司法》确立的五年限期认缴制,逐步实现重构资本充实规则。他指出,股权投资争议本质上集中于“出资、转让、退出、治理”四个关键环节,而这四个环节恰为新《公司法》制度重构的重点所在,立法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作出了积极回应。
四大维度的制度创新,重塑股权投资规则
在授课的核心部分,吴晨博士围绕新《公司法》在资本充实、股权转让、公司治理与股东权利、退出与清算机制四大维度的制度创新展开分析。在资本充实方面,新法设定了五年实缴期限,将出资加速到期上升为法定规则,新增股东失权制度。在股权转让方面,未届期股权转让中转让人需承担补充责任,瑕疵股权转让中的连带责任也被明确规定,形成了“受让人承担主责、转让人承担补充或连带责任”的完整责任链条。在公司治理与股东权利方面,股东知情权范围扩大至会计凭证及子公司资料,类别股、特殊表决权股等差异化安排获得明确法律地位,董监高的信义义务与赔偿责任进一步强化。在退出与清算机制方面,新法将公司减资明确为股权回购的法定情形之一,为“与公司对赌”提供了可操作的履行路径,同时增设简易减资程序,构建了更加系统的退出机制。
五类争议焦点逐一拆解,裁判规则深度解析
在此基础上,吴晨博士结合司法实践的最新动态,重点阐述了新《公司法》对五类典型争议的直接影响。在出资义务争议中,裁判焦点从“是否合规”转向“如何追责”,裁判标准趋于统一;在股权转让争议中,核心问题从“责任豁免”转向“如何实现责任链条的全面覆盖与清晰划分”;在股权回购与对赌争议中,司法实践呈现出“效力从宽、履行从严”的特点,程序合法成为回购义务能否实际履行的核心审查要点;在公司治理与股东权利争议中,争议重心从“能否维权”转入“如何依法维权”,中小股东的权利保障机制得到实质性增强;在退出、减资与清算争议中,焦点从“能否退出”的可行性问题转变为“如何依法退出”的程序路径问题,程序瑕疵成为责任认定的关键因素。
课堂互动深入探讨,三大实务问题引发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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