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商汇前沿 | 圆桌论坛:小股东举报大股东挪用款项的典型路径及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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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8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司法裁判研究中心、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刑商协同视角下的股东权利救济研讨会暨民营企业与企业家权益保护交流会”在杭州之江饭店会议中心成功举办。作为第三期“刑商汇”活动,本次研讨会延续前两期对股东资本责任、公司清算责任等核心议题的深耕路径,汇聚了国内顶尖的商法、刑法学者与资深实务专家,聚焦民营企业与企业家权益保护,深入探讨大股东压迫情形下刑商融合的救济路径。

本篇是本期“刑商汇”圆桌论坛环节的综述。本环节围绕“小股东举报大股东挪用款项的典型路径及争议问题”展开,五位嘉宾分别来自商法学界、公司法律实务、刑事辩护与刑民交叉领域,视角各异。嘉宾们反复对话,在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个人意志与单位意志、民事救济与刑事控告之间既有理论交锋与实务分享,形成了共识与分歧。这不仅为复杂刑商事争议提供了多元解决思路,也折射出刑商交叉领域的内在张力,践行了圆桌论坛“碰撞与融合”的初心。

杨大康:自媒体“大康会客厅”主理人、司法部《法律与生活》杂志社前社长、总编辑

圆桌论坛伊始,主持人杨大康采用即兴问答方式,围绕三起真实的小股东举报大股东挪用资金案例,邀请每位嘉宾在自己擅长领域发言,并指定下一位嘉宾回答问题。

胡改蓉: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会研究会常务理事

胡改蓉教授提出,本次讨论的问题,其实是在一个刑民交叉的视角下,公司董监高经营行为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一个厘定的一个问题。从商法基础理论出发,在法秩序统一理念下,民商事责任应当前置,刑法应保持谦抑性与补充性保护企业家、保护商业创新与冒险精神是民商法与刑法的共同价值取向,在追究董监高责任时,即便在民事责任层面,也应通过商业判断规则为董事提供合理的免责空间,刑法更应作为“最后一个顺位”的救济手段。

胡改蓉教授进一步分析,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在广义上均属于背信类犯罪,折射到公司法就是董事的信义义务。信义义务包括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两个层面:勤勉义务适用商业判断规则,为董事的商业决策提供保护;忠实义务则涉及关联交易、竞业禁止等情形,公司法已通过第182条至184条设置了内部清洁机制——要求行为人向公司披露、由无利害关系人决议、形成公司意志。

基于此,胡教授提出判断行为性质的核心标准:区分个人意志与单位意志。若行为经过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形成了单位意志,即便造成损害,也应以民事责任追究;只有当个人意志取代了单位意志,行为人超越职权、伪造决议或通过欺诈胁迫手段操纵公司意志,且谋取个人利益时,才可能进入刑事规制领域。

在区分两种意志的基础上,还需进一步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胡教授指出,即使行为人以公司名义行事,甚至存在冒用或伪造情形,若其意图是为了公司长远利益或集团整体利益的考量,则未必构成刑事犯罪。她援引一则案例说明:某交易行为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但因行为人系出于集团整体利益考量,最终未被认定为犯罪。因此,从民事责任向刑事责任的“滑动”,不仅需要考察公司意志是否被架空,还需实质审查行为人是否侵害公司利益、是否为自己牟利。以上对主观目的的考察,与对个人意志、单位意志的区分相结合,共同构成了界定刑商边界的关键考量因素。

胡改蓉教授最后向刑事领域嘉宾抛出问题:在实务中,如何具体判断和界定个人意志与单位意志的边界?

常铮:北京市律协刑事诉讼专委会主任、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铮主任从刑事实务角度作出回应。她首先指出,大股东压迫并非唯一的中小股东困境形态,实践中股权相近的股东之间同样纠纷频发,一方通过刑事手段打压另一方的情形亦不鲜见。本次主题所涉的大股东压迫问题可拆解为两个维度:一是大股东的责任边界,即某一行为究竟构成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二是小股东的权利救济路径,即究竟是通过民事诉讼维权,还是走刑事控告渠道。这两个维度相互关联,共同构成刑商交叉领域的核心难题。

关于大股东的责任边界,围绕胡改蓉教授提出的“个人意志与单位意志”区分问题,常铮主任指出,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往往综合考量多重因素包括交易是否符合正常市场规则、价格是否公允、行为人是否出于单位利益还是个人利益等,而非仅凭单一标准即可得出罪与非罪的结论。

关于小股东的救济路径选择,常铮主任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实务提醒:若小股东已先行提起民事诉讼且未能获得理想结果,再转而进行刑事控告,成功率往往不高。司法实践中,一旦民事程序已对纠纷作出定性,刑事机关容易将其视为经济纠纷而非刑事犯罪,立案难度将显著增加。因此,建议小股东要么直接走刑事控告路径,要么接受民事救济的结果,两种路径之间的切换存在较大风险。常铮主任同时坦言,刑事控告绝非易事。作为刑事律师,她常为出罪辩护而奔走;但转换角色尝试刑事控告时,却也切身感受到入罪之难。

常铮主任最后向商事领域嘉宾抛出问题:在关联交易情形下,民事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如何界定?

王晓辉:浙江省律协刑民交叉委专委会主任、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

王晓辉主任从刑民交叉实务角度作出补充。关于胡改蓉教授提出的背信类犯罪话题,公司法上的背信行为在刑法领域亦有回应刑法修正案十二已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三个罪名的犯罪主体从国有企业拓展至民营企业,为小股东维权提供了新的刑事救济工具。

关于刑事控告与刑事辩护的难度比较,王晓辉律师表示,辩护固然不易,控告更难,主要难在证据收集。如前面专家所言,小股东连知情权都难以保障,遑论获取大股东涉嫌犯罪的证据。接受小股东委托后,要通过持续收集整理证据线索,甚至启动知情权诉讼,逐步获取大股东涉嫌犯罪的基础材料。当前刑事控告的受理环节已无大碍,但立案仍是最大难关——这正是刑民交叉领域的现实困境:民事救济与刑事救济之间的切换,不仅存在程序障碍,更面临证据门槛

周淳: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浙江大学民商法研究所副所长

周淳副教授从商法角度进行分享,首先围绕常铮主任提出的关联交易边界问题展开分析。她指出,刑事责任与商事责任在主观目的要件上存在显著差异。以论坛展示的案例一为例,张某以隐名入股方式规避竞业禁止,通过虚假合同将国有粮库公款挪至个人参股的甲公司,其主观恶意明显——这正是刑事责任所要求的。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刑事犯罪的成立,均以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意为前提。

相比之下,公司法上违反忠实义务的主观认定标准则有所不同。关联交易本身并不必然损害公司利益,判断某一关联交易是否违反忠实义务,关键在于该交易是否与“行为人负有的公司利益最大化义务”相冲突,而非其主观上是否“想损害公司利益”。而就勤勉义务而言,违反行为甚至可包括过失,更不要求主观故意。因此,商法上的主观构成门槛相较于刑法更低

关于商业判断规则的适用,周淳副教授指出,该规则的前提是董事善意相信其行为促进公司最大利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在案例一中,张某显然不满足这些条件——其隐名持股、伪造合同、谋取个人利益,故无法适用商业判断规则获得免责。

周淳副教授随后将视角转向国企治理场景。她分析指出,国企董事高管的注意义务要求可能高于一般企业,不仅涉及程序合规,还包含结果责任与领导责任。在此背景下,商业判断规则能否简单适用于国企决策,需要打一个问号。作为国有资产的看守者,其义务标准是否应当更高,亦值得进一步探讨。此外,若其他决策者明知或应知行为人的利益冲突却放任不管,是否构成对勤勉义务的违反,也需要结合个案进行审查。

最后,周淳副教授向赵颖主任抛出问题:在国有企业中,特别涉及“三重一大”决策时,是否可以简单适用商业判断规则?

赵颖: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专委会主任、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围绕周淳副教授提出的国企决策者责任问题,赵颖主任结合自身长期服务央国企的实务经验展开分析。她指出,关联交易在国企治理中极为敏感,其敏感程度甚至高于对国有资产流失的结果审查。但正如赵旭东教授所言,法律对关联交易持“中性”立场——关联交易本身并非褒义词,也不是贬义词。在国企“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程序合规是首要审查内容,首先要看决策事项本身与参与决策的董监高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若程序正当、关联关系人依法回避,则大概率不会加重决策者的责任

回到本次论坛的核心主题——中小股东救济,赵颖主任指出,中小股东行权最大的困扰是信息不对称,证据难以收集,即便打赢了官司也可能无法执行。她结合自己接触的大量咨询案例说明,公司法规定的知情权诉讼、公司决议诉讼等救济路径,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难以达到理想效果,今天分享的三个案例也表明成功维权非常困难。

最后,赵颖律师分享了实务中的一条有效救济路径——以刑促民。她指出,在通过知情权诉讼收集证据线索的基础上,可以尝试刑事控告。刑事控告虽然立案难,但只要能获得公安机关受理,即便尚未正式立案,也能通过谈话、初查等程序对大股东形成有效威慑与压力。赵颖主任强调,以刑促民需要有扎实的证据线索作为抓手,具备抽丝剥茧般梳理证据的能力。只要成功受理,便迈出了关键一步,这也是帮助小股东顺利退出的有效方法之一。

论坛尾声,主持人杨大康老师邀请嘉宾用一句话为遭受压迫的小股东提出建议。

胡改蓉:以刑促民,或许是民事救济困难情形下的有效路径。

周淳:找好专业律师,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赵颖:固定证据,寻找专业律师全面介入。

常铮:在经营过程中请专业民商事律师把好第一道关,将刑事手段作为最后选择,以解决问题为最终目标。

王晓辉:综合运用法律武器,在维权的同时保护好自己,必要时组合“商事律师+刑事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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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时间:2026-04-22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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