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商汇前沿|陈惊天:民营企业家涉刑案件侦办审理的时代要求与基本导向

 

- 编者按 -

 

2025年6月23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司法判决研究中心、法商慈善信托发起,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与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联合承办的“刑商汇研讨会(2025年第一期)”成功举办。此次研讨会以“民刑视角下民营公司股东资本责任的热点问题”为主题,汇聚了众多学界权威与实务精英,为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出谋划策。

 

在本次研讨中,法政智库秘书长、《人民法治》杂志社原社长兼总编陈惊天博士发表了自己关于“民营企业家涉刑案件侦办审理的时代要求与基本导向”的演讲。此次发言中,陈惊天博士聚焦“保护”与“谦抑”两大关键词,深入阐释了强调“保护”的时代背景,同时提出办理案件需要贯穿“谦抑”原则的基本导向,并以具体案例说明,案件处理需要超越个案本身,兼顾企业存续、员工就业等现实影响,确保“保护”与“谦抑”落到实处。

 

现将陈惊天博士的演讲全文整理刊发,通过深入研读,我们能更清晰地把握民营企业家涉刑案件侦办审理的时代要求与基本导向,也期待此次研讨会能切实推动“刑商融合”,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

 

 

  陈惊天博士

 

 

 法政智库秘书长

《人民法治》杂志社原社长兼总编

 

 

 

尊敬的樊老师,各位同行、同事,师兄弟姐妹们,下午好!

 

今天上午5点就醒了,琢磨着下午要讲什么题目,在床上大概想了半个多小时,我琢磨出这么一个标题,叫“民营企业家涉刑案件侦办审理的时代要求与基本导向”,重点讲四个字,“保护”和“谦抑”。

 

刚才樊崇义老师、杜万华专委都讲到了“保护”二字,樊老师讲的是民营企业家的法律保护,杜万华专委讲的是民营经济的破产保护。为什么要保护呢?这是个很重要的问题,因为民营企业家实质上是社会极为重要的资源。杜万华专委讲到,国有资本发展要突出一个“稳”字,民营经济发展要强调一个“活”字,外资引入是我们增强实力的表现,内在是一个“强”字。这就好比一阴一阳、一动一静,那些安于现状、按部就班的人,受伤的机会总是要少一些;而勇于创新、走在前沿的人,摔跤碰壁的机会就多。高手是怎么炼成的?是不断地碰南墙、不断地创新、不断地克服种种困难、不断地整合资源,才能成为真正的高手,成为很厉害的企业家。从任正非的诸多讲话中,能看到华为一路如何走来,如何逐步从血和泪的教训中加强企业合规与创新,所以在创新领域不落后,在合规上让美国抓不到太大的毛病。这都是从血与火的过程当中走过来的。如果有点问题,就一棍子打死,企业家就没有成长的土壤。民营资本既然要“活”,那民营企业家就要“保护”,这就是当前的一个时代要求。

 

关于为什么要“保护”这个主题,有一个大的时代背景,我大致讲这么几条:

 

一、大家都讲到了共同的一点,我不展开——就是中央肯定民营经济的“56789”,说明民营经济极端重要,要保护。

 

二、民营经济在具备“56789”重要性的同时,从华为芯片、机器人、AI 智能等方方面面的技术突破角度来看,我们能看到什么?冲锋在前、解决卡脖子工程的,都得靠民营企业,因为它具有“活”的特性,这是事关国运的大事,所以要保护民营企业的这种活力。

 

三、民营企业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所以我们现在的立法导向反复强调“平等保护”。虽然我们在这方面已经做了很多工作,但是要告诉大家的是,法律人还强调一个“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问题。民营企业处于一种相对弱势的状态,形式平等实质上还是不平等。法律的一个基本导向是要倾向于保护弱势这一方,形成整体平衡。

 

四、要注意法网越来越密的问题。2007年,我当选北京律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首届副主任后,第一次去给北京律师讲课,当时就讲了一条,从法律风险控制管理的角度来讲,法人(法定代表人的通俗叫法),就是随时可能被绳之以法的人,这是我2007年讲的。最近这两年又流传一句话:企业家要么在走向监狱的路上,要么已经在监狱里了。虽然这句话带有一些情绪性的导向,不准确也不全面,但是我们不得不重视,这确实是一种比较普遍地受到关注的社会现象。我要说的是什么?法网越密,企业家越慌。我们中国古代法治最主要的一条原则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为什么要法网恢恢?咱们中国古代,刑法独重,刑法独大,所谓的法网主要是指刑法的法网,也就是法网一定要大一点才能够做到疏而不漏。我们目前整个的立法司法导向,尤其是实践导向,好像是,至少我个人的体感是,背离了法网恢恢的这种导向。

 

五、法网密了之后,就可能导致选择性执法,出现想办谁就办谁的不良现象。若存在人人都有违法嫌疑的情况,握有权力的个别人就可能恣意妄为。我们都知道,企业家还有个“原罪”的问题,权力任性的话,后果很严重。

 

六、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的情况实质上是愈演愈烈,这个一定要纠偏。为什么敢这么说?你看民营经济促进法就特别强调禁止这种情况,从我们媒体人的习惯来反向解读,就表示在现实当中这个问题多么严重,这是我想讲的第六个背景。

 

七、逐利性执法问题,最近很热,对企业家“远洋捕捞”搞得人心惶惶。

 

八、冤错案件屡见报道,纠正起来却难如登天。

 

在这种状态下,必然会让中央特别强调的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效果,无法扎到企业家的心中,也就是说,中央强调的法治效果,在实践当中大打折扣。因此,这几年频繁出台中小企业促进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民营经济促进法等等,就是中央表明的一个态度,也就是我们当前这个时代要面临的问题,或者说时代要求,就是要保护民营企业家,保护民营企业。

 

具体到个案当中,我们要有哪些基本的导向,我想也有这么几条,核心就是刑事司法一定要贯穿始终的“谦抑”两个字。刑法的谦抑原则一定要贯穿民营企业涉刑案件办理的始终,在侦查、起诉、审判不同阶段都要贯彻始终。具体来讲,我想到有这么几条:

 

一、对于民营企业涉刑案件的立案,在制度设计上面,机制设计上面,要做双审查。什么叫双审查?一方面来讲,要审查这个事情是不是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这是第一个审查;另一个方面,一定要去审查这个事情是不是可以通过民事手段、行政手段得到解决。双审查要贯穿一条基本原则,民事和行政优先,刑事断后。要贯穿这么一条基本原则,来审查决定是不是立案。

 

二、非必要不能羁押,羁押要作为例外。这个是由中国当前的民营经济发展特点决定的,咱们中国的民营企业,保守地讲,拿二八定律简单地去套,至少80%的民营企业,如果把老板抓了,这企业就黄了,或者马上就出大问题。因此,除非我们判断他已经不可救药了,马上就要让他死,抓了他灭了他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实现社会稳定,那就马上抓他办他,干彻底。如果但凡他有一线生机,就不能抓他。我们知道,民营企业老板抓进去了之后,一般上这个企业就不死也得死。所以,这一条对于民营企业涉刑案件当中,要作为一条铁律定下来,非必要不羁押。办一个案子,垮一个企业,绝对要不得。

 

三、在立案、在侦办过程当中,要坚决地把证据裁判原则贯彻始终。也就是说从立案开始,就得从整个现有的证据链或接到的举报线索当中,综合评估是不是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证据链还不太充分,如果说通过民事手段、行政手段能够解决,那这就不能往前推进刑事程序。

 

四、一定要坚决地贯彻无罪推定的原则。反映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罪疑,一个是事疑。无论是事实存疑或者是罪名存疑,都应该坚持疑罪从无,坚持无罪推定的一个基本原则。

 

五、在效益上,一定要注重损益比,算经济账。比如,采取手段查封扣押财产时,一定要最大限度保障企业能够运营,一定要最小化地去查扣,达到一个最佳的损益比,也就是说一定要算经济账。

 

六、一定要慎用徒刑。我有一个比较朴素的想法,涉及钱的犯罪,如果能用钱来解决,那就争取用钱来解决。能够赔付,加上罚金,可能会取得最大的社会效益。

 

最为关键的是,对办一个民营企业涉刑案件,一定要对办案效果进行综合的评估。综合的评估不是说简单的把刑事案件办了就完了,一定要结合企业的运营情况、员工就业情况、贷款状态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去考量。要真正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和评判。我举一个例子,前几个月接到一个咨询,一家民营企业给一个做假冒猫粮的企业做了包装袋,老板刚开始是不知道这授权是假的,但后来在做的过程中发现是假的,但还是继续做了。这家企业有十几个工人,几百万贷款。口供上锁定了有18万元的盈利,因为我们知道这个罪名盈利15万元是一条线,无论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还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都有争取缓刑的机会,所以我建议他们尽快认罪认罚。结果还成了,检察院同意了,签了认罪认罚相关文件。但是不知道什么原因,过了几天检察官打电话让老板来一趟,让他把手续带过去。到了之后,手续被直接收回去了,说重新研究了,不同意判缓刑,还是要判实刑。这种状态下没办法我就介入帮他,去努力争取缓刑。这个事情很简单,企业违法获利18万,有几百万贷款,有十几个工人,之前没有任何不良记录,积极退赃,认罪认罚。这老板一抓,停产了,贷款还不了,十几个员工要下岗,你说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哪个效果能达到。但最后还是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争取判了一个缓刑。举这个例子,就是要强调案件结果的综合评估不是一句空话,一定要落到实处,一定是从案件本身扩展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之上,才能够对这事情做出一个准确的、恰如其分的、合理的、科学的决定。

 

我的观点就分享到这,有感触而发,可能很多问题考虑的还不太成熟,请大家多多批评指正。

 

 

- end -

 

创建时间:2025-07-04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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